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華鄉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
被告世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37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