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抗字第1066號
抗 告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之
相 對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臨時管理人吳逸軒律師
代 理 人 陳宣尹
相 對 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代 理 人 林佑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5之「門牌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5之「更正後之門牌號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