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抗字第1116號
抗 告 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兼 上二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三普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03號)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抗告人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