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抗字第1142號
抗 告 人 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士郡
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張陸生為
相對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
,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網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建隆,
惟其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變更登記為張陸生,有經濟部109年10月6日經授商字00000000000號函、關貿網路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但關貿網路公司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
訴訟代理人黃秀禎律師、宋明潭律師(見本院卷第14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因許建隆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本院仍得為程序之進行。
嗣抗告人於109年11月20日提起再抗告後,關貿網路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亦由是當然停止。關貿網路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張陸生於110年1月4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