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抗字第907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求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代理人,
逾期不補正,裁定
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
按再為抗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對
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就其抗告所為裁定,固提起再抗告,
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代理人,與
上揭規定不合,
爰限期命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