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抗字第943號
抗 告 人 陳若伊
相 對 人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相 對 人 莊蕙瑜
沈靜茹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5號裁定
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飲文為
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在
上開事件本院裁定後,於民國109年8月1日由侯明鋒變更為鍾飲文,有高市衛醫字第1302050014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可稽,茲據鍾飲文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