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黃秋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信通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完整明瞭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3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民國109年4月24日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