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建字第11號)提起
上訴(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380 號),並聲請
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 年度建建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