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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9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8年4月間,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李祥剛、黃美築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受理,並由法官賴彥魁各於108年5月23日、同年7月25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嗣因法官職務異動,改由法官張筱琪審結。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不應再由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賴彥魁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賴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曾經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明定。惟該所稱參與前審裁判應行迴避者,係指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能復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至法官如僅參與前審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宣示裁判或訴訟進行中之裁定,或於起訴前發支付命令或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者,均與本案判決基礎無關,不得指為參與前審裁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提起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雖由賴彥魁法官進行兩次言詞辯論程序,有108年5月23日、同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考(見本院卷第5至13頁),惟該事件後改由張筱琪法官審結,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0頁),揆諸前開說明,賴彥魁法官自非曾參與前審裁判者,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賴彥魁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