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9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於民國108年4月間,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李祥剛、黃美築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受理,並由法官賴彥魁各於108年5月23日、同年7月25日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
嗣因法官職務異動,改由法官張筱琪審結。伊對該判決提起
上訴,不應再由曾參與前審
裁判之法官賴彥魁審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賴法官迴避
云云。
二、
按法官曾經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明定。
惟該
所稱參與前審裁判應行迴避者,係指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能復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至法官如僅參與前審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宣示裁判或訴訟進行中之裁定,或於起訴前發
支付命令或為
假扣押、
假處分之裁定者,均與
本案判決基礎無關,不得指為參與前審裁判(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2575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三、查
聲請人提起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雖由賴彥魁法官進行兩次言詞辯論程序,有108年5月23日、同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考(見本院卷第5至13頁),惟該事件後改由張筱琪法官審結,有判決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0頁),
揆諸前開說明,賴彥魁法官自
非曾參與前審裁判者,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賴彥魁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