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湯家銘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世承通運有限公司、胡智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41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卷宗
可稽。依
首揭規定,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