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兼 上二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三普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與原本如
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