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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相  對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交付股票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曾聲請補充鑑定,雖經受命法官不同意,而僅同意傳喚鑑定人到庭為證,但當日筆錄漏未記載,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9年1月31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