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
上訴,應預納
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 人。但
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
準 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 字第148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 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 理人之
委任狀。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3萬 4,23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6萬3,28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