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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3頁)。茲已逾期,未據上訴人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7至190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