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竺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謝承運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周政達為
上訴人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孫國鐘,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判前之民國109年9月30日變更為周政達,有上訴人109年9月30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並據其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