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蔡文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並應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一日前具狀說明附表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
上訴人所提民國109年11月27日民事
陳報狀附表「費用說明」欄之記載,與110年8月2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附表1
所載上訴人主張情節不符部分,請確認主張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