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林根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 人)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林虹君本人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林虹君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9頁),其於109年6月27日成年而有訴訟能力,然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視同上訴人林虹君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