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林根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宜潔
林建志
林建廷
張月娘
林謝緞
林啓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上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視同上訴人 黃泰弘
林梅鈴
林金生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視同上訴人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視同上訴人 林瑞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林俞萱
林俞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
黃久珍
王靜儀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視同上訴人 黃瑞月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黃泰安
蕭雅真
王美月
被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