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人
)
蔡坤展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林秉宏(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女(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麗(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珠(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十二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宜潔
林建志
林建廷
張月娘
林謝緞
林啓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上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視同上訴人 黃泰弘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視同上訴人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蕭雅真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視同上訴人 林瑞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林俞萱
林俞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兼潘杏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久珍
王靜儀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視同上訴人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黃泰安
黃瑞月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平
視同上訴人 潘謝媛(即潘杏枝之承受訴訟人)
王盈方
王碧蓮
王吳美惠
王美月
王繼斌
被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關於林淑玲、林秉宏、林淑女、林明麗、林明珠、林明輝、潘謝媛是否辦理
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