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柒佰元及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者,以裁定
駁回。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若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
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同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萬2,2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