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蔡信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4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㈤第247頁),茲已逾期限,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足憑(見本院卷㈤第285至290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