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許善行
殷玉龍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 訴 人 凃靜婷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胡荃芳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李宗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視同
上訴人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李基益律師應補正以拍手公司為
委任人出具予胡荃芳之委任書(或由臨時管理人李律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於下次言詞辯論
期日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