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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賴英俊 

            鍾羅翠苓
            鍾雅芸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雅君 



上訴 人  鄭錦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錦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並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萬3,707元(即附表所示25筆土地之勘估價格,見外放抗字影卷),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7萬7,52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鄉鎮市區
重測前土地
重測後土地
小段
地號
面積
小段
地號
面積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1
189
三和段

186
189.09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2
849
三和段

448
852.03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3
4,715
三和段

449
4,716.74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
3,354
三和段

453
3,356.10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1
485
三和段

458
486.66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4
13
三和段

457
13.22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5-1
73
三和段

167
73.37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5-2
126
三和段

166
126.31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6
194
三和段

452
194.55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7
4,302
三和段

450
4,303.23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8
504
三和段

451
511.40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9
359
三和段

180
365.34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0
5,116
三和段

179
5,160.31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1
44
三和段

171
44.44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2
417
三和段

170
417.88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3
213
三和段

172
214.32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5
1,731
三和段

174
1,731.38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7
514
三和段

177
515.55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8
194
三和段

176
194.25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9
1,052
三和段

175
1,055.97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1
1,096
三和段

182
1,128.82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3
107
三和段

185
109.86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4
252
三和段

189
252.24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88-1
11,106
三和段

184
11,156.30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91
24,349
三和段

169
24,44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