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908號
黃俊瀧(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庭堅(兼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山谷(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景川(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璋暐(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德馨(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德容(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德齡(即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台寶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劉玉嬰、黃俊瀧、黃庭堅、黃山谷、黃景川、黃璋暐、黃德馨、黃德容、黃德齡為上訴人黃望麟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6日
宣判,判決於111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黃望麟(見本院卷第286至287頁判決、送達證書),黃望麟於本件判決送達後之111年3月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配偶黃劉玉嬰,黃俊瀧為黃望麟之子黃郁彬(106年3月29日死亡)之
代位繼承人,及黃望麟之子女黃庭堅、黃山谷、黃景川、黃璋暐、黃德馨、黃德容、黃德齡共9人,有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可稽,並經黃劉玉嬰等9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張宇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