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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子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