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
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