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
上訴人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士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志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卷三211頁),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