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代  理  人  謝憲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汪采蘋律師
            尤薏菁律師
            丁于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為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孟權律師為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項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嘉公司)、胡錦標、楊水佃及訴外人王惠芳代償連帶保證債務新臺幣3379萬5466元,承受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上訴人之債權,而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清償其中2879萬8742元本息;嗣因維嘉公司已於民國99年5月20日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公司登記(見本院卷第93頁),依法應行清算,但維嘉公司並未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亦查無聲請選派清算人(見本院卷第155頁);且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胡錦標已於107年3月12日死亡(見本院卷第99頁),另董事胡占鰲、陳世忠,及監察人施忠政均已辭職(見維嘉公司登記案影卷一第13頁、影卷二第34頁、第60頁),現已無代表人,而無法進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維嘉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等情,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公司登記案卷可稽(見公司登記案卷影卷一第11頁、影卷二第53頁、第59頁)。堪認維嘉公司董監事現均無法行使職權,致於本件訴訟中,有因訴訟之必要而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職權之狀態甚明。
  ㈡本院審酌張孟權律師現為執業律師,具有辦理清償債務事件之經驗,經徵詢後,同意於本訴訟中擔任維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一職;再佐以聲請人亦同意選任張孟權律師為維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見本院卷第221-222頁)等情狀,認選任張孟權律師為維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