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
許珍珍律師
黃惠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
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民國107年2月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專業教育訓練部門經理,負責上訴人內部教育訓練工作,直屬於上訴人當時之
法定代理人即總經理徐睿谷(下稱徐睿谷),
兩造並簽立勞動契約,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18萬3,000元,且保障至少相當於1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
詎上訴人人力資源部門主管黃彗真竟基於派系鬥爭之目的,於107年5月16日宣稱伊於107年4月30日會議中撥放之歌曲MV及使用之圖片可能涉及性
騷擾,徐睿谷遂於107年5月22日要求伊立即自願離職,且將伊電腦權限鎖定致無法使用,並令伊離開公司直至調查結果出來。至107年6月25日黃彗真致電於
翌日上午至公司開會,會議中又宣稱伊因公司會議安排遊戲中,曾不小心碰到女同事手掌部分亦可能涉及性騷擾,要求伊再次等待調查結果出來。至107年7月31日徐睿谷突然要求與伊見面,表示公司願提供另外事業機會,
擔保伊能取得產品經銷
代理權,讓伊有能力照顧家人,且能夠從小區經銷權開始建立生意,更能夠恢復名譽,只要伊同意離職即可。至107年8月6日徐睿谷再度代表上訴人邀伊見面,並明確表示只要伊於107年9月7日簽署上訴人事先提供之離職書,則上訴人同意給予伊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之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並保證讓伊收入不中斷,經濟不匱乏等,且上訴人將立刻開始經銷合作案之程序,於107年9月即可開始經銷合約,伊電腦及資料亦可處理返還,伊
乃同意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下稱
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詎伊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後,上訴人
非但未給予其前開產品之經銷權、與禮來公司之產品合作權,亦未返還伊電腦資料,且中斷工資,經伊屢次催告徐睿谷,徐睿谷均一再藉詞推託,
迄今仍未履行承諾,伊始赫然知悉遭到上訴人詐騙,故依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
起訴狀為撤銷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縱認上訴人虛偽給予承諾不屬詐騙,
惟上訴人結算伊最後工作日為107年8月6日,可認上訴人主張兩造係於107年8月6日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
合意,而徐睿谷於107年8月6日會面過程中明確表示上訴人可承諾給予伊關於前開產品之經銷權及保證收入不中斷、返還伊電腦資料等條件,伊係聽信
上開條件而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而兩造就上開條件涉及之權利及給付之項目、範圍、
期間及履行方式均未為明確合意,應認兩造間並未就該等重大事項達成意思表示
合致,故伊雖當場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仍不能認為兩造已就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必要之點達成一致,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未生效。又伊既係聽信上開條件而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可認伊係以上訴人所承諾之上開條件為同意離職之停止條件,故上訴人迄今未能達成所承諾之全部條件,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
法律行為尚未生效。
㈡兩造間僱傭關係既為有效,上訴人自應給付積欠工資、年終獎金,並為伊提撥勞工退休金。伊每月工資18萬3,000元,以上訴人認定伊係於107年8月6日離職計算,上訴人就107年8月份工資僅給付3萬6,600元,尚有14萬6,400元未給付,且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伊復職之日止,
按月給付伊工資18萬3,000元。又伊係於107年3月1日到職,至107年12月31日時已於上訴人任職達306日,應可獲得年終獎金15萬3,419元,但上訴人迄今僅給付7萬9,718元,尚有73,701元未給付,且上訴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准許伊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伊年終獎金18萬3,000元。另就提撥退休金制度部分,依據上訴人之「勞退條件及優惠提撥辦法」規定,有提撥
法令規定之福利、優於法令之福利、薪資超過提繳公司上限之6%,以此計算上訴人應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數額。⑴提撥法令規定之福利:上訴人於伊任職期間,均按月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上訴人於107年8月僅提繳1,800元,漏未提繳7,200元,且自107年9月後即未再提繳,上訴人即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勞動契約規定,為伊補提繳7,200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⑵優於法令之福利:即員工每提撥本薪之1%,上訴人應另外提撥0.75%予員工;而伊同意個人按月提撥6%即9,000元,故上訴人應為伊相對提撥4.5%即每月8,235元,上訴人於107年3月至7月間確實按月提撥,
惟於107年8月僅提撥1,647元,漏未提繳6,588元,且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提撥。⑶薪資超過提繳公司上限之6%:即員工平均薪資超過勞退條例規定之上限部分,上訴人亦應提撥6%予員工;而上訴人所定義之平均薪資包含第13個月之獎金,故伊之平均薪資應為每月19萬8,250元【計算式:183,000÷12×13=198,250】,超過勞工退休金規定上限為4萬8,250元【計算式:198,250-150,000=48,250】,此部分上訴人應為伊按月提撥2,895元【計算式:48,250×6%=2,895】,上訴人於107年3月至7月間確實按月提撥,惟於107年8月僅提撥579元,漏未提繳2,316元,且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提撥。⑷勞退條件及優惠提撥辦法為上訴人就員工福利措施所訂立之工作規則,自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故上訴人應為伊補提繳107年8月之8,904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萬1,130元至上訴人設立之伊退休金個人專戶。
㈢
爰依勞動契約及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工資、年終獎金、優惠提撥,依勞動契約、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且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6,400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被上訴人18萬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萬3,701元,及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給付被上訴人18萬3,000元,
暨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提繳7,2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上訴人應提繳8,904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1,130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審判決准如被上訴人之上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
㈠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間遭女同事向伊總公司性騷擾防治專線 舉報其於同年4月30日在開會時播放具有性意味之影片,致 在場女同事感到冒犯,後又被檢舉於另一會議中未經同意而任意觸摸一名女同事手部,令該名女同事感受冒犯而涉及性騷擾,伊乃組成「性騷擾調查處理委員會」調查,
經查證屬實,認定被上訴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並作成解僱被上訴人之決議。又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曾經購買公司業務無需之電腦週邊設備,而涉嫌以不實名義向伊請款;被上訴人復曾謊報與其他員工餐會,進而向伊詐領餐費補助。
嗣被上訴人自忖因涉及不實名義核銷請款及性騷擾事件受到調查,勢必將影響其名譽及在公司之前途發展,又因有意自行創業,遂於107年8月6日請辭,此舉不僅得實施其創業計畫,亦可避免醜聞曝光而維護其名譽、形象、顔面,故被上訴人係基於個人因素考量,於107年8月6日向伊提出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且自該日起未再上班,足見被上訴人辭職完全出於自主意願,並未受到伊之脅迫或詐欺。至被上訴人和徐睿谷於107年7月31日、8月6日間對話內容,多次互以朋友、兄弟相稱,可知徐睿谷同意幫助被上訴人創業,為其提供諮詢顧問服務,係承諾以他個人人際關係及資源幫助被上訴人開發客戶,聯絡禮來公司及Cardinal Health公司,並代為說項,以為被上訴人爭取該等公司產品之經銷權,此與伊無關,不可能係代表伊所為之陳述。況被上訴人及徐睿谷在對話當時仍為伊之高階主管,竟私下為從事伊同業即禮來公司及Cardinal Health公司之經銷業務進行討論,
益徵徐睿谷在對話中所為之陳述絕非代表伊公司,被上訴人亦不可能相信徐睿谷係從伊公司總經理之立場發言。且伊之經銷商應循公司內部一定審查程序選定,非徐睿谷一人可以決定,被上訴人身為上訴人高階主管,對上情均知之甚詳。故被上訴人方因此承諾徐睿谷,願意作為其將來嫁女兒之最大贊助者,是被上訴人及徐睿谷間應係成立
委任契約或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且徐睿谷依雙方間契約承諾將從其個人之知識經驗或人際關係及資源幫助被上訴人創業,其中並無虛僞不實陳述,欠缺詐欺行為內容必須與事實不符之要件,顯見被上訴人並未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可見被上訴人辭職之當時,乃基於與徐睿谷之私人交情,請求徐睿谷利用其私人之人脈,幫助被上訴人於離開上訴人公司後找尋任何可能創業機會,被上訴人並非因上訴人承諾授予經銷權而辭職,被上訴人亦明知上訴人並未同意其經銷權。如被上訴人主張徐睿谷
債務不履行,本應基於與徐睿谷之契約,訴請徐睿谷履行契約義務,並未構成詐欺,被上訴人因懊悔辭職,藉口詐欺而向伊撤銷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顯無理由。另徐睿谷為幫助被上訴人,竟違背職務,未依性騷擾調查處理委員會之決議解雇被上訴人,反而與被上訴人私下就未來的事業合作計畫進行討論,且於被上訴人離職後,徐睿谷
嗣後亦因個人因素離開伊集團,
足證被上訴人與徐睿谷意圖違反伊經銷商之資格審查及選任流程規定,以謀取經銷商資格,違反員工
競業禁止之規範,甚至有涉犯背信罪之嫌,伊實乃本事件中真正被害者,徐睿谷在對話中所為之陳述,既背離伊之立場與利益,更超逾其職權範圍。且伊於
本件起訴之前,根本不知徐睿谷與被上訴人之對話,更無從得知被上訴人所主張之詐欺行為,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無效,不生撤銷之效力。
㈡被上訴人於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上並未記載任何附款,是其主張係以伊所承諾之條件為其同意離職之停止條件,已與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形式記載內容不符。觀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形式,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終止係被上訴人單方行使終止權之意思表示,並非兩造合意終止之
契約行為,一經提出達到上訴人,即生終止之效力,乃屬形成權,無需僱主之同意。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6日以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向伊單方行使終止權,表明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因而終止,且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意思表示已於107年8月6日經當時伊法定代理人徐睿谷受領,是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
斯時發生效力。被上訴人於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上雖預示離職日為107年9月7日,然自107年8月6日起即未再於伊公司上班,
堪認被上訴人自該日起即無繼續至伊公司上班之意,兩造間勞動契約自該日起即因被上訴人終止契約而失去效力,況終止勞動契約不許附有停止條件。被上訴人因性騷擾事件及與前任總經理間違反忠誠義務之合意已不再受到同事和上訴人之信任,同時上訴人亦已無被上訴人
適任之職位,強令被上訴復職,並非妥適等語,資為
抗辯。並
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97、498、637頁)
㈠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受上訴人聘僱為專業教育訓練部門經理(Professional Educational Lead),負責上訴人內部教育訓練工作,約定月薪為18萬3,000元,且每年有相當於1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並自107年3月1日報到任職。
㈡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07年8月1日至6日之工資3萬6,600元及107年度年終獎金7萬9,718元,並為被上訴人提撥1,8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及提撥2,226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合計提撥4,026元;上開給付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為之。
㈢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期間,上訴人按月為被上訴人提撥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及提撥1萬1,130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合計提撥2萬0,130元。
㈣被上訴人與徐睿谷間於107年7月31日、8月6日間確有對話,部分如原證15、16、被上證7-1之錄音譯文內容所示對話。(譯文內容詳見原審卷第159至200頁、本院卷第487、488
頁)。
㈠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
,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又按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其所欲保護之
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
,且
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
、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
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民法關於
侵權行為,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尤其跨國企業法人之經營規模龐大,分工精細,縱由特定自然人對外為侵害行為,惟其背後可能源自企業組織體之團體意思,即由主導成員之共同意思決定,已超越法人構成員之個別意思,自應
肯認法人本身亦得構成侵害行為之主體,是法人內部團體意思決定而由自然人對外施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他人自得對之為撤銷意思表示。
㈡被上訴人主張因涉及性騷擾一事在家待職期間,因上訴人斯時之法定代理人徐睿谷向其表示倘其自願離職,上訴人可提供骨科產品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之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等就業機會等語,被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然上訴人事後卻未履行承諾,其所為顯屬詐欺等語;然為上訴人所否認,並為上開辯詞置辯
。經查:
⒈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通知涉嫌性騷擾一事而暫時停職,停職期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徐睿谷與被上訴人聯繫,並提出可提供被上訴人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等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等機會予被上訴人為代價,要求被上訴人自願離職乙節,
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其與徐睿谷於10
7年7月31日之對話(5分26秒至6分27分,即原證15)內容如下:「(以下R為徐睿谷,K為被上訴人:R:So would you be interested in getting some distribution?(你對做經銷商有興趣嗎?)K: Of course, if I have the chance
, I'm willing to do that. And what if I could have a chance. You don't have to give me the best one. Maybe small. And I could make value for you.(當然有,如果我有機會的話,我很樂意去做。而且如果我有機會的話,你不用給我最好的產品,也許是小產品,我就能夠為你創造市場價值。)...R:So that's what I'm sayin
g. So you can let me and Alex also think about thi
s. Now that we know that you are interested. So le
t's see how we can take this forward.This will hel
p you to start a new chapter.(這就是我說的,如果你可以讓我跟Alex〈香港區總經理〉也想想看,現在我們既然知道你對於經銷權有興趣,那我們就從這方面著手,這會幫助你展開生活的新章。)K:Yes!(好!)R:Done!(成交!
),R:Frankly,I and Alex discuss quite a bit.And we need to close this chapter.(事實上我跟Alex討論過一些,我們必需要結束這件事。)K:Yes.(是。)R:So that we can move on. Yeah, whether it is distribution, whether it is anything that because you have a lot of friends in distribution, a lot of things in cus
tomer relationships.(這樣我們才可以往前進,不管是經銷權或其他東西,因為你在經銷方面有很多人脈。) K
:Yes.(是。)...R:Yes, of course. I think I will now
start working on this. But today's our deadline yo
u know that. Today is my deadline,because this whole thing has to be closed.(是的,當然我想我們可以開始進行,但是今天是我的期限,今天是我的期限,你知道的,因為這個事情必須結束。)K:Oh, you mean to? How to close it.(你指的意思是什麼?如何結束這件事件?)R:You have to resign from the company.Right? Then I can help you. Will I move forward?(你必須從公司離職,然後我才能幫你,否則我要如何進行?)...R:So now, there are two things. One, we can make a fres
h beginning. I can help you to start. So if you do
n't want that,if you want to pursue this and then do something, then they will also act very funny. They will issue a termination and they put all the allegations because they will try to save their sk
in. They will try to show you the company policy. They'll go to the labor Bureau and do all that
. It will become very messy. Of course. And I cann
ot help you any way.(所以現在有兩件事,一個是我們重新開始我可以幫你開始,如果你不要,而是要繼續追查下去。那他們也會開始做一些可笑的事,他們會發出解雇函,他們會放入所有的指控,因為他們要保護他們的面子
。他們會拿出公司的政策,他們會到勞工局做所有的事情
,這事情會變得很麻煩,當然我也無法幫你。)K :Yes, yes. That's why I say we should try to find a way to save it smoothly. However,if that is the way I have to admit.How to find the real justice within the event.(是的,是的,這也是為什麼我說我們應該試著找個方法來圓滿解決,然而這次的方法我坦承也可以藉由如此獲得真正的正義。)R:The termination letter. They will write all the things. I'm just telling you. The practical things that will happen,Tomorr
ow.(解雇信,他們會寫所有的事,我跟你說了事情真的會發生,就在明天。)K:Yes.I will tell you that that is against the law. Even issu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hat is against.(我也跟你說了這是違法的,就算從美國發也是違法的。)R:And then we well once we resolve this,stop this, then I'll give you a cont
ract with Eil Lily. and then slowly slowly we...(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然後後給你一個合約跟禮來,然後慢慢地我們一步步...)K: Yeah, we're gonna find out later.(是的,我們可以想辦法找出來。)K: Yeah, we're gonna find out later.(是的,我們可以想辦法找出來。
)R:Are you ok with everything?(你做什麼都可以嗎?
)K:Yes,and think about distribution,I think thro
mbectomy, that is Cerenuvous.SAH coil not to me,no problem. Give me the chance,currently Thrombectomy is very small,very,very small.I could try more than you expected.Just give me target.(是談論到經銷權,我認為中風取栓是我的興趣如果你沒有給我中風線圈沒關係給我機會,現在中風取栓非常非常的小,我可以努力超越你的期待給我個目標吧。)」(見原審卷第159至175頁),可知徐睿谷首先試著詢問被上訴人有無對經銷權,及與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之興趣,被上訴人始表示其對中風取栓產品之興趣,並希望上訴人給予經銷權,徐睿谷則稱給予經銷權之前提為被上訴人「必須從公司離職」。故上訴人辯稱上開對話係被上訴人主動請求徐睿谷幫忙找工作,並就有關新事業之事項相互討論
云云,已與徐睿谷始為主動方之事實有間。
⒉雖上訴人復辯稱被上訴人主動請求徐睿谷帶其前往印度工作,並表達期望在印度當經銷商,因雙方私交甚篤,徐睿谷基於個人身分同意會幫忙被上訴人,並在印度排燈時會回印度拜訪他的經銷商為新事業做準備,被上訴人當時即無意繼續留任上訴人公司,且明知徐睿谷並非代表公司授予其任何經銷權或承諾任何條件云云。並提岀107年7月31日徐睿谷與被上訴人之其他對話錄音譯文(6分27秒至13分12秒)為憑(見本院卷第511至512頁,即上證8),然查,上開原證15之對話其中:R:So you can let me and Alex
also think about this. Now that we know that you
are interested. So let's see how we can take this forward.(如果你可以讓我跟Alex〈香港區總經理〉也想想看,現在我們既然知道你對於經銷權有興趣,那我們就從這方面著手),顯示經徐睿谷探詢被上訴人意願後,徐睿谷尚須回去和香港區總經理討論經銷權這方面之可行性,已
難認授與經銷權之決定僅為徐睿谷之私人行為。至上訴人所提上證8之當日後續對話,
觀諸內容,僅為假設性對話,係在假如被上訴人取得經銷權時,其得發揮長才,進而若徐睿谷(按:為印度人)有機會帶其去印度發展時,被上訴人對於發展之一些看法及願景而已,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當時無繼續留任上訴人公司之意願。況被上訴人在原證15之對話中稱:If I just quit right here.Up
to a point.That means the evil with two wins the
circumstances(如果我就這樣離職,某種程度上是代表壞人打贏了這場戰役)(見原審卷第166頁),益證被上訴人主觀上原本並無離職之意思,故上訴人此部分辯詞自無足取。
⒊上訴人續辯稱被上訴人深知自身醜聞纏身將導致其在上訴人公司發展受限,且經過分析後判斷上訴人受到一些衝擊而面臨不利發展,此時為離職之最佳時機云云。並以被上訴人提出兩造不爭執真正之被上證7-1徐睿谷與被上訴人對話譯文為據。
惟查,依被上證7-1對話譯文(0秒至5分25秒)顯示,被上訴人係在描述伊不可能發生性騷擾及只
是以合法之方法養家糊口之心路歷程,並評估上訴人公司在接下來2、3個月內會面對一些衝擊及無迎接衝擊之策略,伊有能力,想在上訴人大公司裡證實伊之觀點及策略(JJM
T do not have really strong strategy to face that
impact......the really impact.This is all I want in big company,I just want to see and validate my focus or policy how would they make impact the who
le market....Ijust make money for family,to raise them,that's all)
等情(見本院卷第487、488頁),顯然被上訴人並無承認性騷擾一事,甚至想在上訴人公司繼續展現才幹,證實其策略之影響力,是上訴人上開推論,即屬無稽。
⒋再查徐睿谷與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6日復有對話如下:「...R:Because today the case is not closed,..If I don't close it,....I can not help you.I was not
allowed to step in help you.,ME and ALEX told you
we want to help you.......R:Today,by 5:00. You just resign. We can help you. Tomorrow I start to look for opportunity. As Hold you that they will collect all the documentation and issue the term
ination. All will be very messy. The circumstances.I will also impacted. I will lose my ?? As my
promised,Me and Alex will help you. That's my
promise, you don't have to worry.(這案子必須今天結束,我才能幫,如果我今天不結案,....我不會被允許介入幫你,我跟ALEX有告訴你我們要幫你,....今天5:00前你提出辭呈,他們才能幫你。明天我開始尋找機會,就像我跟你說過的,他們會收集所有文件,發出解雇函。所有事情會一團亂,影響整個環境,我也會被影響到,我會喪失我的?如同我承諾的,我跟Alex會幫你,這是我的承諾,你不用擔心。)K:What can you do ? If I resign? What is our next move.(你能做什麼?如果我離職,下一步是什麼?)R:I will discuss with Alex as well. I will discuss with Petra as well. As I mentioned.
In the future, as you want the distribution, I can give you the territory. Nobody in the south. We
want a distributor. That's the thing I will do. Saturday, Alex will be in Taipei. Saturday, we and Alex will meet again.(我會跟Alex還有Petra討論, 就如我說的,如果你想要經銷權,我可以給你負責經銷的區域,目前公司在南部沒有經銷商,我們想要一個經銷商,那就是我可以幫你作的事情。禮拜六,Alex會來臺北,我們跟Alex還會再見面。)K:The South Distributor. From your expectation, how fast?(南部經銷權?你預計多快?)R:Immediately! We need to have a film, duediligence. It will need 10 days. The earning should not be interrupted!(立刻!我們需要一間公司作審核,大概10天,你的收入不會斷!)K: Yes.I don’t want to get interrupted.(對,我不想要收入中斷。) K: MayI know the south distributor for what?(我可以知道南部經銷權是什麼產品嗎?)R:Orthopedic. What is your area of interest? Any other American Medical device?What is your interest?(骨科,你感興趣的領域是什麼?任何其他美國醫據器材?你的興趣是什麼?)K:Thrombectomy. It is a small business for JNJ.(我的興趣是中風取栓,這對JNJ公司而言是小生意而已。)R:Neurospine
right?(這是屬於神外脊椎產品部門的,對吧?)K: Yes.(對。)R:You have a strong relation. Let’s start from that one !(你有好的關係,那我們就從這個產品開始!)K: Yes!(好!)...R:0K.For Thrombectomy. We can make contract with your partner. Tomorrow we start this. Then you will get a list of documents. That we will need for due diligence.To do the office check,infrastructure, storage. Immediately! This is the fastest. There is no disruption of earning. Then you got the margin. You can start the immediately.(好,就中風取栓產品。我們可以準備一份合約給你的合作夥伴簽,明天我們就開始!然後你會取得一些我們要審核的文件,去做確認,基礎設備、倉庫。立刻,這是最快的,你不會收入中斷,很快就可以有收入,你可以立刻開始!)K:I have a small request for you. Cordis has a small business called Myxngrip.That is for wound healing. While you do CABG to heal the vessel. Vessel healing grip. Even until right now, I know the license still owned by JNJ.(我有個小要求,Cordis公司有一個小生意叫Myxngrip做傷口療合的,做 CABG使血管癒合的Vessel healing grip,我知道到現在執照仍是JNJ的。)R: Cordis sold to a company. Cardinal health. I can talk to Cardinal health. Give you the distribution. Done!(Cordis公司賣給一家叫Cardinal health 的公司,我可以跟他們說給你經銷權,成交!)...K: Do I have to sign? (我必須要簽這份離職單嗎?)R:Yep,I signed "received" here. Here is for your record. Friday, 5:30.I fix the venue. You come alone?(是的,我簽了「收到」,這份給你留存。過
5:30,我確定場地,你自己來嗎?)」(見原審卷第177至200頁,即原證16)。可知經107年7月31日對話後,徐睿谷回公司與公司其他決策者Alex、Petra討論後,基於共同意思決定,以告知被上訴人同意其取得上訴人之南部經銷權、禮來公司經銷權等,並將無縫接軌地在被上訴人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隔天就進行各項經銷事宜之內容,使被上訴人同意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此外,被上訴人再提及止血膠之產品,徐睿谷亦表示可以向該產品之公司要求將經銷權給被上訴人,其後徐睿谷即再次要求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據此,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明確承諾給予中風取栓、止血膠之經銷權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並保證被上訴人收入不中斷,被上訴人始同意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等語,應屬真實。然被上訴人自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後,上訴人確實未履行其前開承諾,此觀被上訴人與徐睿谷於107年10月18日對話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489至491頁)可知,時序已至同年10月份,徐睿谷仍推說正在進行中等語,且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進展,至依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與徐睿谷於107年8月21日、同年9月3日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及譯文(見本院卷第441至447頁),雖顯示被上訴人要求徐睿谷修改經銷商申請書草稿,徐睿谷亦同意修改回傳等情,然此為被上訴人主動請求徐睿谷幫忙,且係向上訴人申請之文件,顯然係被上訴人相信上訴人同意其申請經銷權始要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幫忙審閱,而徐睿谷幫忙修改,亦可能係為掩飾上訴人不實承諾之方法,此觀被上訴人對徐睿谷於107年9月5日LINE所為表示紀錄(本院卷第451頁)可知,徐睿谷事後已無回應後續事宜,被上訴人主觀還是針對上訴人表示有所遺憾(被上訴人:我知道我能對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做什麼,但我放棄了),亦
可證實,並可證明被上訴人並非係與徐睿谷私人約定。再參以上訴人均辯稱此為徐睿谷個人之行為,伊不知情等語,益證上訴人從未有給予被上訴人中風取栓、止血膠之經銷權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之安排,上訴人所為當屬詐欺
無訛,是被上訴人主張受上訴人詐欺而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乙節,自足以採信。
⒌上訴人再抗辯上開對話顯係徐睿谷個人所為承諾,徐睿谷自稱為被上訴人兄弟,事後亦遵守承諾協助被上訴人修改經銷商申請書稿以爭取獲選機會,並無詐欺,被上訴人也不會係相信徐睿谷係代表上訴人,上訴人並不知情,被上訴人不得向上訴人主張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云云。惟查,徐睿谷與被上訴人為前開對話時,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見原審108年度北司勞調字第32號卷<下稱勞調卷>第45至46頁、本院卷第173至174頁),其主動找被上訴人談判協商被上訴人離職之事,並同意授與上訴人公司經銷權,依一般人合理判斷,均會認為係代表公司為之,縱其間參有些許套交情之話語,亦係為取得對方信任而為,至原證15對話即將結束時,被上訴人表示願為徐睿谷女兒結婚之贊助者等語,綜觀全文情節,係在徐睿谷表示全力支持被上訴人下,被上訴人基於感謝之情所為表示回饋,均尚難據以認為上開承諾係徐睿谷與被上訴人間私人之約定。再
參諸前開107年8月6日對話內容有「If I don't close it,....I can not help you.I was not allowed to step in help you.,ME and ALEX told you we want to help you」(這案子必須今天結束,我才能幫,如果我今天不結案,....我不會被允許介入幫你,我跟ALEX有告訴你我們要幫你)等語(見原審卷第178頁),如果被上訴人沒有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徐睿谷將受上訴人之限制,不得由徐睿谷等人幫忙被上訴人取得經銷權等,換言之,均為上訴人此跨國公司決策者內部共同意思決定由徐睿谷對被上訴人施以詐術,致被上訴人錯誤認定伊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即得取得經銷權等以維持生計,
揆諸首開說明,應認係上訴本身所為之詐欺行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自得對上訴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所辯,均無可取。
⒍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起訴狀
繕本為撤銷受詐欺而為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據,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勞調字卷第115頁),被上訴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既經撤銷,其與上訴人之僱傭關係即未終止而繼續存在。
㈡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年終獎金及提撥之勞工退
休金如下:
⒈薪資部分:查上訴人以詐欺之手段使被上訴人自願離職,業如前述,可見上訴人已明確拒絕受領被上訴人繼續提供勞務,而有
受領勞務遲延之情事,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被上訴人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又查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07年8月1日至6日之工資3萬6,600元及107年度年終獎金7萬9,718元,並為被上訴人提撥1,8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及提撥2,226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合計提撥4,026元;上開給付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為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故應認被上訴人仍得請求上訴人自終止僱傭關係即107 年8 月7日起按月給付薪資。又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18萬3,000元,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故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份尚有薪資差額14萬6,400元(183,00
0-36,600=146,400)未付,據此,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107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薪資18萬3,000元。
⒉年終獎金部分:查被上訴人係於107年3月1日到職,又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上訴人每年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則至107年12月31日時已於上訴人任職達306日,該年度應可獲得年終獎金15萬3,419元(183,000×306/365=153,419),但上訴人僅給付7萬9,718元(見不爭執事項㈡),尚有7萬3,701元(153,419-79,718=73,701】未給付,且上訴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被上訴人年終獎金18萬3,000元。
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查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期間,上訴人按月為被上訴人提撥9,000元至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另優惠提撥1萬1,130元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專戶,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以此計算上訴人應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數額如下:
⑴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提繳部分:上訴人於107年8月僅提繳1,800元(見不爭執事項㈡),短繳7,200元(9,00
0-1,800=7,200),是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如數提繳,並另自107年9月起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⑵優惠提撥部分:上訴人於107年8月僅提繳2,226元(見不爭執事項㈡),短繳8,904元(11,130-2,226=8,904),是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如數提繳,並自107年9月起按月提繳1萬1,130至上訴人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⒋被上訴人請求
遲延利息部分: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薪資債權為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自各期薪資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給付遲延利息等語,於法即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7年8月工資餘額14萬6,400元,及自107年9月起至准許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每月工資18萬3,000元;並請求上訴人給付107年度年終獎金餘額7萬3,701元,及自108年起按年給付被上訴人年終獎金18萬3,
000元,暨
前揭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另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提繳107年8月短繳之7,200元、8,904元分別至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及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並自107年9月起,分別按月提繳9,000元、1萬1,130元至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及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華奕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