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