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明昇
劉東明
共 同
陳信瑩律師
陳毓芬律師
王志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林宜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18行關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