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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葉文萍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紫棠律師
上訴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上訴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