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葉文萍
複 代理 人 高紫棠律師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萍
上六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