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益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亦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73頁),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9至385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