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陳素珍
上 訴 人 曾千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0,300元,及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3萬8,511元、5萬7,767元,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99、401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09、411頁),是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