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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陳素珍 
上  訴  人  曾千鳥 
被上訴人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0,300元,及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3萬8,511元、5萬7,767元,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9、401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09、411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