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1263號
廖家伶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零柒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在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1萬1824元本息(原審卷第281頁)。相對人提起
反訴,請求聲請人給付48萬3109元本息(原審卷第320頁)。原審就本反訴均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全部提起
上訴,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569萬4933元(計算式:本訴部分5,211,824+反訴部分483,109=5,694,9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
上訴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6952元,溢繳807元,聲請人聲請返還
上開溢繳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