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凱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暉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慧(原名:李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4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23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764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