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鄧見合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0年3月9日再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63頁),核其追加後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原
上訴聲明請求給付85萬元+追加請求4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13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3875元(見本院卷第3、17頁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75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