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李清光
李家訓
上 二 人
黃曼瑤律師
鄭家榮
池立康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上 三 人
朱立偉律師
台陽貨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定
被 上訴 人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哲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又依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原證4僅記載單價依面積每平方公尺計算,未估算總價,並記載施工面積「約」計500平方公尺,則上訴人應提出如何確認實際應施工面積及計算
回復原狀必要費用金額?又上訴人於原審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期日表示有請廠商提出清運計畫書,亦請具狀陳報該計畫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