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又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7萬998元,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231、235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