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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絹娟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上 訴人  同旺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維宏律師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