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謝義隆為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09號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55、457頁)後、同年7月8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之111年7月1日,已由邱華龍變更為謝義隆,有被上訴人111年6月30日電人字第11100149781號函文可稽。是謝義隆於同年8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