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旺普貿易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次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1.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下稱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年代晚報」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道歉啟事30分鐘。②
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澄清聲明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年代晚報」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澄清聲明30分鐘。3.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應將其YOUTUBE網站頻道中之民國109年4月30日「1800年代晚報─張雅琴說、播、批、評」新聞節目之影音檔,自該網站移除。是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計算應為:1.第1項請求賠償部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2.非財產權部分(即第2、3項道歉啟事及澄清聲明、移除影音檔部分),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3,0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000元(計算式:1,000+3,000+3,000=7,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000元(原審卷第10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
(二)上訴人對於原審及本院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第2、3、4項為: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澄清聲明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
系爭節目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澄清聲明30分鐘。4.年代公司應將其YOUTUBE網站頻道中之109年4月30日系爭節目之影音檔,自該網站移除。本件第二、三審裁判費之計算應為:1.第2項請求賠償部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2.非財產權部分(即第3、4項澄清聲明、移除影音檔部分),各應徵裁判費4,500元、4,500元。
是以,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三審裁判費均為10,500元(1,500+4,500+4,500=10,500),扣除上訴人分別已繳納6,000元(本院卷第43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
三、
綜上所述,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2,000元(3,000+4,500+4,500=12,000)。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