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蔡頤奕律師
即 上訴人 葛里法五世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葛里法五世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宋豐全」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彥銘」。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