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觀同法第466條第4項
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即明。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
所有權人對無權
占有人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房屋,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參照)。
(一)上訴人於原審以伊為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同區○○路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所有人,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內,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2日109年板土複字第0000(0)號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編號607(2)部分(面積14.16平方公尺)之排氣口設施拆除,並將占用部分返還予伊;另應給付上訴人自起訴日(即109年5月15日,見原審調字卷第9頁)起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57萬9,41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年5月16日起至返還編號607(2)部分之日止,按日給付326元。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
揆諸上訴人之聲明,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回復系爭建物編號607(2)部分遭排氣口占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編號607(2)部分於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二)系爭建物為一樓店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資訊,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齡20年,華廈)、同路000號(屋齡47年)之一樓店面於108年12月、109年3月間之每坪交易價格分別為47萬9,000元、82萬3,000元,同路000號、000號(屋齡22年,華廈)111年4月間每坪交易價格為62萬2,000元、50萬4,000元,同路000號(屋齡10年,大樓)111年8月為48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323、324頁),以同為店面其中最高價,認系爭建物包含基地於上訴人起訴時每坪價格為82萬3,000元。上訴人雖提出大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為據,
惟該估價報告並
非調查系爭建物坐落○○路之實價登錄資料,而係其他區域(見原審調字卷第53至68頁),無從據以認定確係系爭建物起訴時之市價。又系爭建物109年度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記載該房屋課稅現值為301萬3,900元(見本院卷第321頁)。系爭建物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9年之公告現值為15萬5,356元/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謄本(見原審調字卷第73頁)
可參。則按房屋現值佔整體房地現值之比例計算,系爭建物之價值應為1,729萬4,693元【82萬3,000元×92.03坪×301萬3,900元/〔15萬5,356元×7,413㎡×8844/0000000 + 301萬3,900元〕=1729萬4,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上訴人稱系爭建物坐落基地持分為1749/0000000+7095/0000000,見本院卷第325頁、原審調字卷第23、73頁】,依此換算每平方公尺為5萬6,849元(1,729萬4,693元/304.22㎡=5萬6,849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4,982元【計算式:14.16平方公尺×5萬6,849元=80萬4,982元】。本件上訴人因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依首開規定,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