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898號
洪清躬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錦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柒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1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3,312元(見上訴理由書),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書為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