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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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珍(即廖錫奇之繼承人)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代位受告知人廖美慧提起分割被繼承人廖錫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之
本件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為廖美慧之
債權人、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之土地及附表二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是否屬於廖錫奇之遺產,涉及被上訴人得否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與廖錫奇所遺之財產範圍,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為免
裁判兩歧及一部分割,故裁定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0號返還系爭房地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891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
上開民事事件已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113年10月16日確定,有本院
書記官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及臺北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可憑(本院卷第145至155、187至197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賴秀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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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 | | 懷生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 917088分之2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