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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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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訴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訴訟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