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均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限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