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若清律師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三項中「被
上訴人其餘
反訴之
上訴駁回」,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