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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駿賢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