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