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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41號
上訴
人 即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吳志忠
訴訟
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陳進裕即良裕工程行
睿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朋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